幸福附加两全保险

时间:2019-09-30 17:12:01

幸福附加两全保险

1、保险公司

幸福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两全险产品,按约定时间可领取生存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至28、65、70、80周岁或终身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生存金领取日零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②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 41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 1.6 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③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 61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 1.4 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④若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身故或确认身体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 1.2 倍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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