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当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当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2)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3)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6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无其他约定,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4) 高铁7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高铁,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无其他约定,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5)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无其他约定,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6) 法定节假日指定交通工具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作为驾驶员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高铁或客运民航班机并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表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除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外,额外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7)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约定的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五项保险责任之间无重复给付,对于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或多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