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以下四类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住院医疗费用。
如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②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
门诊肾透析费;
门诊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含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医疗费用);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医疗费用。
③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手术费用。
④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经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以下四类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给付限额后,再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①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住院医疗费用。
如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② 恶性肿瘤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含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医疗费用)。
③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手术费用。
④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本主险合同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