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如下比例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保险事故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5,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高铁除外),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6) 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高铁,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7)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8)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11时,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9)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12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0)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对于同时满足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