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201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19-09-30 10:57:40

幸福201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公司

幸福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突发疾病身故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6-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1)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因突发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属于被保险人投保地7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9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补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到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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