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所列残疾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次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7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每次意外伤害医疗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每次意外伤害医疗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以上三项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多项保险金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