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我们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我们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保障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对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9接受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10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11的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及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该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100 元人民币后,按 85%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保障项目导致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保障项目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只有保险期间为 1 年时才可选择投保此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保障项目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同一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