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该次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本公司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特别给付意外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在载客用轿厢式升降机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至二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保险金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②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营运执照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至二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保险金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至二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保险金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④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至二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保险金金额的3倍进行特别给付。
上述特别给付意外保险金部分对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