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本公司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