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时不受该30日的限制)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如果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向受益人给付一次或多次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向受益人给付一次或多次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