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仅给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3)跑步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猝死或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自发作之日起 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跑步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4)跑步医疗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 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 的医疗费用超过该被保险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照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跑步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营业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该被保险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照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跑步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给付跑步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治疗结束之日止,最多延长 15日;住院治疗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 90 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分别给付跑步医疗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跑步医疗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跑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