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确诊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针对同一个被保险人,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该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身故时该被保险人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时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含)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之日起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之日起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该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该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