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 2019 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1、所属公司
中国人保
2、产品特色
100种重大疾病,分为3组,最高赔付3次,间隔期365天;
50种轻症疾病,最高赔付3次,一次赔付基本保额的20%、30%、50%;
6种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障,赔1次,额外赔基本保额的20%;
还有身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确诊被轻症或重疾豁免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8-65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交、5/10/15/19/20/29/3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180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 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保险公司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3、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60 周岁之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4、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保险公司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生命终末期状态初次确诊,或身故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