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金额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我们因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无论之前还是本次事故),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向其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确定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该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