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种类,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 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同一被保险人,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最多给付一项,并且以一次为限。
(2)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该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猝死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猝死的,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进行治疗,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3000 元免赔额后,按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100%;若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 7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