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过该保障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该保障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部分)
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 7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保障项目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具体比例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