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已缴保险费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持续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恶性肿瘤的,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的确诊须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3)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持续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特定恶性肿瘤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2.2.2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特定恶性肿瘤的,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
特定恶性肿瘤的确诊须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特定恶性肿瘤种类:
①骨恶性肿瘤
骨恶性肿瘤指原发于骨与软骨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C40-C41范围内。交界性肿瘤,转移、侵袭至骨骼或软骨组织的其他组织来源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②脑恶性肿瘤
脑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脑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脑组织恶性肿瘤范畴,任何转移、侵袭至脑组织的其他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保障所说的脑组织是指位于颅腔内的大脑、小脑、脑干及脑膜及其中的脑血管。
③白血病
白血病指血液及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其特征为白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可经血管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白血病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C90-C95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