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 180 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 180 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 180 天限制),则免交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予豁免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及主险保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