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所指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除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外,还按下列约定给付额外的保险金:
(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责任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乘以航空意外给付倍数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责任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乘以航空意外给付倍数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航空意外给付倍数应当一致,航空意外给付倍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