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分,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