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6 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6 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6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6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6)满期保险金
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满期保险金”责任。
(7)身故、全残保险金
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身故、全残保险金” 责任。
(8)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9)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6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