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在我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我公司依据下列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包括: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日)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公司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本合同期满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7 日(含出院当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在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和内容同“一般医疗保险金”),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