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图: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
第1-10个保单年度,150%
第11-15个保单年度,135%
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100%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 35%、第二次 40%、第三次45%,本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 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可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
(6)身故保险金(可选)
方案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方案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 18 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7)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