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及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且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6)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