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中航三星附加康颐年年两全保险》合同同时终止,退还终止时《中航三星附加康颐年年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的2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照第二项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4)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的10倍。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照第二项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的9倍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符合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