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除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
(4)航空意外身故/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除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须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按下述方式进行给付:
①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对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