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的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节假日双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符合本附加合同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我们将在给付以上条款约定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