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一至三级残疾,本公司按下表中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四至七级残疾,本公司按下表中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若各项残疾等级相同,则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各项残疾等级不同,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四至七级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4)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乘以满期返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返还比例有80%和100%两种,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其一并载明于保险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