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与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