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续保时不受保险责任等待期的限制)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对于同一次住院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次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等待期、次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对于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同一次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起间隔未达18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2)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续保时不受保险责任等待期的限制)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对于门诊、急诊每天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含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笺在药店配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日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等待期、日免赔额、给付比例和每天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对于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同一种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治疗起180天内发生的总计门急诊天数30天为限。
因同一种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公司最近一次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最终门诊日起超过180天的,则视为新疾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本公司将按照医疗费用结算日的汇率确定保险金给付金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住院床位费的50%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全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