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20日为限。
(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的第1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即: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基本保险金额×2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60日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时,不同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与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之和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与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之和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3)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须在医院内实施特定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方法给付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即:
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
每项特定手术对应的特定手术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仅能给付一次。
对于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须在医院内实施住院治疗的或须在医院内实施特定手术治疗的,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