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或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