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30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对于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30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须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材料费和治疗费;
②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③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④引产、避孕和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⑤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同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险单年度,则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约定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本公司仅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生育医疗费用。
(4)公共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根据双方约定投保人可以投保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不得计入被保险人名下。当被保险人累计赔付保险金额超过住院医疗保险责任、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或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从投保人公共保险金额中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以投保人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