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的《意外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分,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残或烧伤既符合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又符合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本公司按照二者中给付金额较高项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