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类型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交通工具类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型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自驾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法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
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