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可选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GTAHI1)
在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则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见释义)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可选责任
(1)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GTAHI2)
在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患突发急性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则除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