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对于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2)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3)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 7 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 30 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或急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单个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单一材料费以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单一材料费用限额为限。
(4)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单个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
(5)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单个保单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则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