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60日(这6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下述方式给付住院费用(见释义五)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拥有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住院费用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其他任何已获得的补偿)×90%
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没有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住院费用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其他任何已获得的补偿)×70%
上述“其他任何已获得的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金额。
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到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对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的住院,其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累计到该住院开始日所在的保险期间。
急诊留观的,留观期间的费用认定以当地社保的规定为准。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30日以及治疗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本公司按照下述方式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拥有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其他任何已获得的补偿)×90%
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没有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其他任何已获得的补偿)×70%
上述“其他任何已获得的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金额。
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急诊留观的,留观期间的费用认定以当地社保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