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方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方将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按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本合同下对应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和期交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且我方按照本合同下对应该被保险人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期交保险费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则我方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而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于 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方按本合同下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实际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于 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于 18 周岁之后生效且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方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方除了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外,自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本合同下对应该被保险人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方豁免本合同下对应该被保险人在前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方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