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到达年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到达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
30 年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至被保险人 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25 周岁,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至被保险人 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 时≥25 周岁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2)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条约定的特定少儿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到达年龄小于 25 周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项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的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3)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条约定的轻症,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时的到达年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保险金。
保险期间 ,到达年龄 ,轻症保险金金额
30 年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至被保险人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25 周岁,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至被保险人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25 周岁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每种轻症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少儿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少儿重大疾病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若在我们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之后,我们收到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重大疾病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确诊日之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确诊日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轻症保险金。
(4)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且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三项的约定给付轻症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轻症之日起的下一交费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在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期交保险费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期交保险费,但不豁免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的申请。
若我们已承担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承担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