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日额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日额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效力恢复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日额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日额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20日为限。
(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的第1日开始,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日额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3×日额保险金额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60日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时,不同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3)特定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并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方法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即:
特定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日额保险金额×50
每项特定重大手术对应的特定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仅能给付一次。
(4)特定重大手术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并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手术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本公司按以下方法给付特定重大手术康复保险金,即:
特定重大手术康复保险金=日额保险金额×20
每项特定重大手术对应的特定重大手术康复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仅能给付一次。
若被保险人有多个未申请理赔的住院记录,当被保险人对在后的住院申请理赔且实际获得保险金后,再对在前的住院申请理赔的,对于在前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的住院,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确定日额保险金额:日额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前一次赔付确定的增额比例)。
对于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须在医院内实施住院治疗的或须在医院内实施特定重大手术治疗的,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特定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特定重大手术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1000”为限,达到限额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