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团体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可选责任
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时因患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以该突发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