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发生的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内住院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住院医疗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住院医疗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公司不承担由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2)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购买药品、健康体检等医疗服务,本公司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给付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3)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根据双方约定投保人可以投保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者“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者“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以投保人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上述限额时,本合同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4)补偿原则
本合同中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特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和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给付保险金,即本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