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方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方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我方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方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2)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1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所列伤残,则我方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附件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我方据此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我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则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但累积给付金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伤残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其中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则给付等级较高的伤残项目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我方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