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症状)导致住院治疗,且无论该住院治疗是否延续到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之后,或疾病(或症状)在 30 日后复发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经我们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我们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项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我们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项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9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我们对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治疗所累积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