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 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4)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我们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5)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 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