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小于 18 周岁,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含),则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取值如下:
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下述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被认定
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到达年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
0-70 周岁,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71 周岁及以上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03.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