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C、D、E 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两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时或以后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C、D、E 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确诊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大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