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A、B、C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等待期结束后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A、B、C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同时确诊两种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两组重大疾病除同时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两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不含第三百六十五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不含第三百六十五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等待期结束后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结束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结束后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