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该被保险人在该类交通工具项下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含有轨、无轨电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该类交通工具项下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每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类交通工具项下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在该类交通工具项下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类交通工具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